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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可版权性思考——以世界杯网络直播为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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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可版权性思考以世界杯网络直播为引关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可版权以世界杯网络直播为弓.李正宁马晓刚一,直播节目的可版权性体育赛事活动本身并非版权法保护的对象,这一点国内外版权法的规定基本一致.但体育赛事活动与体育赛事节目并不相同.前者是赛事组织者组织的,以运动员的竞技运动为核心的体育活动,后者是节目制作者负责的,以对赛事事件的描述为主要内容,体现节目制作者视角的连续图像和伴音以及文字的集合.1997年,美国联邦第二巡回法院在美国篮球协会(NBA)诉摩托罗拉一案(NatlBasketballASS'nv.Motorola,InC.,1O5F.3d841at847(2dC

2、ir.1997)中,较为清晰地阐释了体育比赛和体育比赛节目之间的区别,以及给予赛事节目知识产权保护的原理和限制.在该案的判决中,法官区分出了两个概念:"赛事事件"以及"赛事节目".法院认为,与电影,戏剧,电视节目等不同,赛事事件充满了竞争和意外性,即使是事先准备好的活动也可能发生失败,因此运动员并:非"表演",经过组织的赛事事件本身也不应成为版权法保护的客体.对于赛事节目是否可受到版权法保护,法院援引了美国众议院1976年修改美国版权法案时的国会报告("国会报告")中对于版权法案第1O2条的解释,认定赛事节目播出前

3、拍摄人员的取景选择,导播人员对于多个镜头的选择SDlll.序安排,具有可版权性.事实上,随着技术进步,特别是20世纪7O年代以后EFP转播模式f即电子现场制作(ElectronicFieldProduction)的运用和发展,观众在家观赏的节目往往已经不是"原汁原昧"的,对比赛现场的客观录像,而是由制作者精心选择和编排的结果.体育赛事节目制作者往往会在比赛现场不同位置布置多台摄像机,每台摄像机均由资深的摄像9币操纵,根据事先设定的拍摄方案和目标自主拍摄.每台摄像机拍摄的镜头,包括比赛场地,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观众等,统一被录制在各自对应的慢动作硬盘中并同时显示在控制台,

4、并由导演进行选择后安排播出,其间导演会选择,调取精彩镜头进行重放或慢动作重播.在镜头的选择过程中,制作者选择的镜头也热点话题cHoINPYRAlGHT并不总是围绕着体育运动场面进行,激动的观众,漂亮的拉拉队员,奇怪的装饰,场外运动员或教练的表情甚至刻意安排的广告,都会成为在家观众眼前不得不出现的镜头.而节目制作者往往会在拍摄前设定转播的故事主线,对历史数据,球队和运动员信息进行搜罗和统计,设计比分栏的模板,随时以字幕等形式提示给观众.部分赛事转播的节目中甚至还存在事先录制或编辑好的音乐,视频.因此,考虑这种拍摄前设定转播方案和故事主线,转播时由摄像9币对镜头进行选择,导演对播放的实时镜头进行选

5、择,导演选择历史镜头和花絮进行剪辑与回放,随时播放事先录制好或编辑好的字幕,音乐,视频,甚至现场的声音采集,声效,灯光配置等要素,我们认为,体育赛事节目的制作过程存在导演,摄像师,字幕设计者,音响师,灯光等整个制作团队成员的智力活动.同时,体育赛事节目在完成图像剪辑和音频叠加的瞬间,内容即已无法逆转,且大量的体育类节目重播,录像和视听出版物CHINACOPYRIGHT中国版权团2DfD-4热点话题的存在,已经证明了体育赛事节目具有可固定性.笔者认为,以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为代表,现实中的相当一部分文艺娱乐直播节目,在节目组织安排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智力活动,节目内容具有可固定性,制作者为此投入了大量的

6、制作成本,因此,权利人对于此等节目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法律的保护.而从着作权的角度,着作权法的立法和理论也并不排斥对于此等节目的权利人给予着作权法下的保护.而问题只是,给予何种权利的保护?二,直播节目权利人的权利性质1.赛事直播节目可以通过广播组织专有权利保护吗?尽管从电视观众的角度,以及从绝大多数网络电视对电视进行转播的角度看来,"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是电视节目通过电视系统或电脑系统的显示,大量报道也均称某某电视台购得某某赛事的"电视转播权",从而会使人认为电视台是"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制作者及传播者,并得出赛事直播节目应由广播组织专有

7、权利进行保护,广播组织作为权利人有权禁止转播,录制和复制行为的结论.但需要注意的是,广播组织专有权利保护的是广播电视信号的传输,而不考虑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和表达,因此无法将保护延及节目制作者.同时,考虑广播电视组织专有权利的国际立法历史,该权利的本意并未包括互联网上以数据流的形式"转播"电视的情况.相反,仔细研究当代赛事直播节目涉及各相关主体的分工,我们会发现,在体育赛事节目特别是国际性赛事节目的广播过程中,是由受雇于赛事组织者的专门的节目制作团队来制作具有标准画面和声音内容的电视节目内容("标准节目内容"),并通过制作团队与赛事组织者之间的合同约定由赛

8、事组织者享有对于标准节目内容的权利,同时由赛事组织者授权各媒体向公众提供基于该等标准节目内容形成的赛事节目.因此,考虑到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最终体现为观众的视觉和听觉效果,基于内容和表达两个方面考虑对体育赛事的保护更为符合体育赛事节目的实质.2.外国司法实践中,多见的做法是将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作为作品进行保护美国1976年国会报告中对于"即时制作和录制"的内容是否可获得版权的问题,给予了肯定的答案,并将其归人电影作品的行列:"当一场足球赛被四台电视摄像机覆盖,并且有导演指导四台摄像机的活动,选择将摄像机拍摄的哪些电子图像,以怎样的顺序呈现在观众面前时,毫无疑问这些摄像师

9、和导演所从事的工作具有了"可版权性"(authorship)".根据国会报告的论述,"(在此等比赛节目中)当被广播的图像和声音是首先录制后被传送的,被录制的作品应当被视为"电影",而当节目内容在即时向公众传送的同时被录制时,也应亦然".该报告在此后美国篮球协会fNBA)诉摩托罗拉案,2O世纪福克斯诉iCraveTV案,LiveNation-MotorSportsInc.诉RobertDavis案等案件中屡屡被援引.英国1988年颁布了版权,设计和专利法案,其中第一部分"版权"中规定作品的形态包括"

10、;录音,电影,广播和有线节目".在2006年欧洲足球联盟及天空电视台等诉KEITHBRISCoMB等案中,原告诉称被告未经授权转播原告组织和播出的欧洲足球冠军联赛,侵犯了原告在欧冠联赛节目中的版权.英格兰高等法院大法官Lindsay同意了原告的说法,并认可原告的版权还包括附随于欧冠联赛节目中的视频片段,星球标志及特别创作的赛场音乐等内容.类似的判决在加拿大关于冰球赛事直播节目的案件,澳大利亚关于板球赛事直播的案件中都屡见不鲜.3.中国着作权法下体育赛事节目的困境需要注意的是,在伯尔尼公约体系下,对于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图像之归属,只存在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类

11、型,而"所有录音或录象均应视为本公约所指的复制".但在我国着作权法体系下,连续图像的归属有二:一为电影作品,一为录像制品.前者属于作品的范畴,权利人享有版权;后者属于产品的范畴,权利人享有邻接权.遗憾的是,我国着作权法对于电影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划分界限并不清晰,体育赛事节目较之于典型的电影特别是故事片,缺少剧本和演员,因此对于法官而言,将体育赛事节目认定为电困中国版权CHINACOPYRIGHT影作品可能需要一定的勇气;体育赛事节目较之于机械录制的录像制品,又存在了太多的智力创作和独特表达,此外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有限,对于网络定时播放的现象难以限制.另一个问题是,无论是电影

12、作品与录像制品,根据我国着作权法,都存在固定在一定介质上的要求.然而在网络传输时代,标准节目内容一边形成,一边通过有线或无线或数据包或流媒体传输,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能被认定为已经发生了固定?美国1976年版权法案第102条给了美国人一个较好的解释,"如果一件作品由作者或基于作者授权而制作为复制品或录制品,且该复制品或录制品足够稳定或持久以供在较长时间内被感知,复制或其他形式的交流,则该作品即已被"固定"在有形的介质上.由声音,图像或二者共同构成并被传输的作品,如其在传输同时被固定,则已发生本款之目的下的固定".然而我国目前尚不存在这样的权威解释.但毋庸置疑

13、的是,如果赛事组织者在比赛结束后,将一盘剪辑完成的节目交由广播组织播出,就可以获得版权法的保护,而当赛事组织者及节目制作团队为了更多观众能够第一时间了解比赛进程及赛场状况,花费更多的投资,更紧张的脑力劳动,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节目剪辑并将相同内容交由广播组织播出时,却无法获得版权法的保护,无疑是非常不公平的.将标准节目内容看作汇编作品,可能也是一个可行的选择.但汇编作品的定性本身并未解决标准节目内容的未剪辑镜头是否可以受到版权保护的问题,因此也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时至今日,可供社会公众选择的信息来源众多.体育赛事直播已经越来越远地脱离其事实报道的色彩,而越来越贴近于一类娱乐节目.中国是一个拥有超

14、过13亿观众的巨大市场,中国的文化产业和信息产业正在蓬勃发展,中国政府的振兴文化产业纲要,振兴体育产业纲要都已陆续发布.如对于以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为代表的网络直播现象缺乏法律规制,则必然会影响中国本土体育赛事组织,节目制作团队,通过付费获得转播授权的信息提供商的利益和创新的积极性.在此,援引以色列1994年TeleEventLtd诉GoldenLines等一案中,以色列高等法院支持地方法院将温布尔登网球公开赛的电视节目视为戏剧作品给予保护的理由作为结尾:"(我们的)版权法照搬了自1911年的英国法律.立法者不愿意费心对其进行更新,除了对它的几条规定做出的少数更改外,法案保留了其最初的框

15、架.这个法案不能为电影或电视制作中的版权获取的选择提供参考,也就不足为奇.不过,当对版权法的过时条文做出解释时,法院不应忽视过去九十年来各个创造领域发生的巨大进步."对于体育赛事节目而言,赛事组织者,主办方,节目制作者,节目播出者往往是不同的团队.例如,奥运会的组织者是国际奥委会,同时东道国成立本国奥组委作为项目公司组织赛事运行,此外东道国也往往会成立或雇佣专门的节目制作机构(例如北京奥运会的BOB)进行制作,并授权广播组织进行播出.摩托罗拉公司销售专门用来接收体育新闻的BP机,并通过此BP机和网络提供NBA比赛的比分,NBA认为摩托罗拉公司此举侵犯其版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纽约南

16、区法院.热点话题g龄RIGHT南区法院仅下达禁令要求摩托罗拉公司停止销售该等BP机.双方均提出上诉,上诉法院认定,尽管NBA的比赛节目应当受到版权的保护,但摩托罗拉对比分这一客观事实的实时更新不侵犯NBA的版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球类比赛中,也存在个别布置在球门,篮板等得分位置的微型摄像头.例如,常关注西班牙足球甲级联赛的观众会注意到,当皇家马德里和巴塞罗那队同场竞技时,特写镜头和统计数据都会有意无意地暗示观众两支球队的宿怨,而常关注NBA比赛的观众则会注意到,存在"私人恩怨"的球队或球员同时出现在场上时,往往会得到镜头和统计数据的青睐即"公共信号"

17、.在谷歌输入"奥运会公共信号的制作说明"作为搜索关键词,会发现不计其数的关于介绍体育赛事转播过程中"公共信号制作"的文章.笔者认为,"公共信号(commonSigna1)"的特点不在于容易与传输产生联想的"信号"模式,而在于为保证观众欣赏到的节目水准而对内容要求的"标准化",因此称为"标准节目内容"更适宜进行版权法相关概念的讨论.cOPYrightLawRevisiOn.HouseReport,No.941476,Section102.2000WL255989(W.D.Pa).2007WL79311(N.D.Tex.)CopyrightiSapropertyrightwhichSobsiStSinaccordanceWiththiSPartinthefol1owingdescriPtiOIlSofwork(2)SoundrecordingS,fi1ms,broadcaStSorcab1eprogrammes.2006】EWHC1268(Ch).Civ¨Appeal2173/94.该案中,Te1eLtd作为一审原告,购买了温布尔登网球公开赛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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